关于发布《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质技监规〔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经市质量技监局2017年12月18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提升全市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委关于标准化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和《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第三条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在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节能减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中,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产品(服务)质量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第四条试点项目由市质量技监局统一协调和管理。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市质量技监局每年定期发布试点申报通知,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按要求组织本行业或本辖区的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并汇总上报申报材料。

第六条试点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四)所属区或行业主管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并对试点项目提供支持;

(五)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拥有良好发展潜力。

第七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试点申请表。

第八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初审确认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质量技监局。

第九条市质量技监局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确定、下达试点任务。试点单位按要求上报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条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应当完成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成立标准化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定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协调部门分工,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构建标准体系,编制完善标准体系表;收集并实施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试点单位内部标准;积极主导或参与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活动;

  (三)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基础知识和相关标准宣传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四)组织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对各领域、各环节的标准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五)标准实施评价和改进。试点单位应当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提升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方法、经验,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完善;

(六)加强信息上报。每年度向原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平时不定期上报试点单位开展的标准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试点中期应向市质量技监局报送试点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试点项目期限一般为2年,标准体系应运行半年以上方可以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验收。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可以视情况组织预验收。

第十四条试点期满前2个月,试点单位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和各领域验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经自查合格的,向原受理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申报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同意,报市质量技监局正式申请验收。

自查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可以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延长期限最多为1年。

第十五条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验收材料初审,符合验收要求的,将验收材料上报市质量技监局。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试点项目,市质量技监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对提交验收申请的试点项目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必要时邀请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由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成员、标准化专家、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的选取应当来

源于专家库。

第十七条验收专家组由组长主持,依据各领域验收要求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验收方案。

第十八条现场考核验收程序:

(一)宣布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验收专家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现场,查看试点项目运行情况;

(五)进行综合测评;

(六)形成验收结论;

(七)验收专家组向试点单位通报验收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验收专家组形成评估验收报告,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第二十条市质量技监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确定并公布对试点项目验收的结果。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市质量技监局颁发《验收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试点项目。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试点期间,试点单位因故无法继续开展,需要终止项目的,应当向项目保证单位提交项目终止申请书,项目保证单位同意后报市质量技监局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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