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营造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构建青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特制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425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营造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构建青年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特制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建立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资金),目的是通过资金的资助,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鼓励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中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申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适用本办法。

    四、已列入国家和上海“千人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等国家和上海市人才培养和资助计划的,不适用本办法。

    五、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对象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资助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申请资助对象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申请当年11日年龄未满40周岁;

   (四)申请资助的项目周期应在申请者在所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周期内。

    七、人才发展资金每年申报评审一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每年度在21世纪人才网上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八、人才发展资金实行单位申报,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者所在单位持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等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材料,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受理点提出申请,通过21世纪人才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申办系统”进行单位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已经注册的单位,以后年度再申报时,不需重新注册。

   (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本单位申请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对同意申请资助的申请对象,通知申请者本人在线填写申请书,并在线提交所需附件材料。

   (三)申请人才发展资金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

    2.申请者学术技术水平及有关学历、资格证明材料;

    3.当年申报通知中明确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经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受理点。

    九、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进入专家评审。

    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开展网上评审,并拟定受资助名单。

    十一、初步拟定的受资助名单在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公布受资助名单,并颁发证书。

    十二、申请资助获准后,受资助人及所在单位需签订《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受资助人员承诺书》。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性拨付至单位账户。

    十三、人才发展资金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各类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等,也可适当用于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资助额度为5-20万元/人。

    十四、人才发展资金由单位监管、个人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人才发展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受资助人必须按申请书和承诺书中明确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

    十五、受资助人在项目进行期间发生辞职、调离、患病等影响项目继续进行等情况的,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要在30日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书面报告,并将结余资金返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资助年度2-3年后开展跟踪考核,受资助人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跟踪考核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及受资助人作用发挥情况。

    十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考核中发现项目进程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定的,或违背承诺书所作承诺的,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项。

    十八、人才发展资金纳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十九、本办法自20145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