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入力度,规范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根据《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管理和实施风险补偿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三条  办公室委托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开展以下工作:负责受理天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入库及风险补偿申请并进行初审、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补偿审核等工作。

  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议、向办公室提出补偿建议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必须是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9号令)的规定,在本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创业投资备案的企业。

  第五条  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并通过年检的投资机构可自愿向创业中心申报投资项目入库,项目库中的投资项目发生投资损失时可申请风险补偿。项目入库申报实行常年受理。

  第六条  投资项目入库

  1、入库的投资项目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投资注册在本市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

  2、种子期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以投资机构投资前一个月的职工社保缴纳情况和财务报表为准;

  3、初创期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以投资机构投资前一个月的职工社保缴纳情况和财务报表为准;

  4、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需符合《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

  5、同一企业获得多家机构投资的,应由各机构分别申报入库;

  6、投资机构持续投资同一企业的,再投资时被投企业如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1-4款条件的,需主动更新入库材料。如投资机构在同一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均有投资的,入库时视作两个不同的项目,并按优先补偿种子期损失再补偿初创期损失的原则分别计算风险补偿金额。

  第七条  风险补偿申请

  1、本细则所称的风险补偿是指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期间,发生的被投资企业注销清算、所持股份(须持有24个月及以上)转让时产生的投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2、本细则所称投资损失是指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股权转让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企业的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

  3、风险补偿的申请时效原则上在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内,且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10年。

  第八条  风险补偿标准

  1、种子期投资损失,拟按不超过实际损失的60%给予补偿。

  (1)对所持股份转让所形成的投资损失,持股时间24个月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损失的40%给予补偿;

  (2)对被投企业清算所形成的投资损失,按其实际损失的60%给予补偿。

  2、初创期投资损失,拟按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给予补偿。

  (1)对所持股份转让所形成的投资损失,持股时间24个月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损失的20%给予补偿;

  (2)对被投企业清算所形成的投资损失,按其实际损失的30%给予补偿。

  3、每个投资项目的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工作流程

  1、投资项目入库

  (1)投资机构可在完成投资后(股权交割日)6个月内向创业中心申报投资项目入库,超过6个月的不再受理。

  (2)创业中心在收到投资机构的入库申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入库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投资机构的入库申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库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入库"或"不予入库"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入库"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3)投资项目入库实行网上申报,投资机构须对入库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

  2、风险补偿申请

  (1)投资机构须在发生投资损失后(被投资企业工商注销日或股权转让交割日)6个月内向创业中心提交风险补偿申请,超过6个月的不再受理。

  (2)风险补偿实行常年受理申请,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集中审核确定补偿金额。

  (3)创业中心在收到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并向其发出"已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4)创业中心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风险补偿申请开展专项审核并出具相关报告,企业注销清算或股权转让按照清算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及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投资损失。

  (5)行业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评议。

  (6)行业协会综合申请材料、专项审核报告和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提出项目的风险补偿金额并报办公室;办公室形成风险补偿方案报工作小组审核。办公室对审核后的申请投资机构名单及补偿金额进行公示。

  (7)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申请风险补偿投资机构拨付补偿资金。公示有异议的,暂缓拨付补偿资金,重新审核。办公室每年度向社会公开投资机构名单及补偿金额。

  第十条  投资项目入库材料(一式二份)

  1、投资项目入库表,企业缴纳员工社保的相关材料;

  2、被投企业投资后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3、投资机构出资证明、工商变更证明和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4、被投企业投资前上年度、投资前一个月及投资后当期的纳税财务报表;

  5、被投企业按《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要求填写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1、风险补偿申请表;

  2、投资机构备案或年检证明;

  3、股东会关于企业注销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决议;

  4、企业注销清算的,公司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工商注销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清算报告等;

  5、企业股权转让的,另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单、股权支付证明以及受让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投资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补偿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机构备案资格,并由工作小组追回补偿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风险补偿申请的审核工作,在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时须保持其独立性、公平性、专业性、规范性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完整,如弄虚作假,则由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在细则实施期间,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则本实施细则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在细则有效期内已入库的投资项目,其补偿条件、标准、程序等不因细则的修订或者废止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