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委等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售电侧放开试点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补充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售电侧放开试点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补充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运〔2020〕738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电力运行和市场化改革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关于上海市2020年有序放开发电量计划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0〕83号)、《上海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的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和本年度直接交易开展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电量规模

根据目前直接交易市场主体的准入和注册情况以及2020年电力供需形势分析,综合考虑发电企业的市场化电量以及电网迎峰度夏、清洁能源消纳等电力需求,按照《关于上海市2020年有序放开发电量计划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0〕83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补充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预计为50亿千瓦时,实际交易规模根据每次交易开展前用电侧上报的相关需求用电量确定。每次交易开展过程中,若累计总成交出清电量不小于交易规模,本次交易自动终止。

二、市场主体

(一)电力用户

1.2020年补充直接交易用户准入名单依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8年直接交易准入电力用户名单的通知》(沪经信电〔2017〕897号)、《关于印发2019年四季度新增直接交易准入电力用户名单的通知》(沪经信运〔2019〕1166号)、《关于印发2020年下半年新增直接交易准入电力用户名单的通知》(沪经信运〔2020〕569号)、《关于新增部分直接交易准入电力用户名单的通知》(沪经信运〔2020〕673号)确定,已参加2020年年度直接交易并获得成交的电力用户除外。

2.上述名单内电力用户若需参与2020年补充直接交易,应按照政府相关要求如期完成注册。完成注册的电力用户经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风险测试通过的可直接参与交易,或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

(二)售电公司

符合《上海市售电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沪发改规范〔2020〕2号)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应按照 “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要求完成注册程序。

(三)发电企业

2020年补充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准入名单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8年直接交易准入电力用户名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7〕204号)、《关于印发2020年新增直接交易准入发电企业名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0〕90号)确定。

三、交易机制

(一)交易组织方式

2020年补充直接交易为多月交易或月度交易,交易执行期范围为交易组织月次月至年末,交易方式主要为双边协商、挂牌和集中竞价。交易组织月可为10月或11月,若当月中旬具备相关交易组织条件,应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开展交易,市场交易公告于当月中旬内发布,无约束交易出清于当月23日前完成。在售电公司尚未进入市场前,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交易,交易规则依据《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沪经信电〔2018〕712号),相关交易信息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公告中予以明确。若售电侧放开进度满足年内交易条件,可视情况开展售电公司参与的补充直接交易,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均可参与交易,交易规则依据最新修订的直接交易规则(待公布),相关交易信息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公告中予以明确。

交易开展前,需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应上报交易执行期范围内的各月的月度需求用电量,及时有效地完成上报后,即视作参与本次交易并承担交易执行期范围内的偏差考核责任。在2020年补充直接交易中,发电侧只能作为售方,用电侧只能作为购方。年内已获得成交的电力用户,不得再通过售电公司参与今年后续的补充直接交易。

每次交易完成后,若用电侧购电需求的成交比例较低,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再次组织开展本次交易。交易完成后若仍存在该情况,可对相关发电企业的应承担市场化电量的未成交电量执行强制出清,或采取其他措施。2020年补充直接交易若需执行强制出清,应在最后一次交易完成后执行。

(二)交易价格机制

根据上海电力市场实际情况,2020年补充直接交易价格机制沿用之前年度直接交易的形成方式。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时,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开展挂牌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时,直接交易价格根据电力交易平台成交出清结果确定,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按边际出清价格统一确定成交出清价格。市内燃煤发电企业的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内燃煤发电企业原核定的批复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与市场交易出清结果确定。

(三)交易结算及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的结算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电网企业统一组织进行,与现行电费结算方式保持一致。

2020年补充直接交易的结算原则为按月考核,月结月清,发用双方解耦结算。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的月度电量偏差允许范围在11月至12月份为±2%。若发电企业的总成交电量(包括成交出清电量和强制出清电量)超过其实际上网电量,超出部分可进行滚动结算。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结算电量不一致、偏差考核产生的费用盈亏以及市内外发电企业执行强制出清形成的价差空间均纳入统一账户管理。

在售电公司参与交易前,2020年补充直接交易暂不进行偏差考核;之后可视情况对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进行偏差考核,可按照正常偏差考核费用的10%进行结算。因临近年底,发电企业的开机方式安排受制约因素较多,故发电企业暂不进行偏差考核。

(四)交易参数

1.交易申报相关参数

2020年补充直接交易的申报电量放大系数定为1.3。市内外燃煤发电企业的供电煤耗系数Emi、环保排放系数Ehi,根据政府核定的2019年度机组供电煤耗、环保排放综合系数等数据,由市节能减排中心根据相关计算规则计算得出;信用系数Exi因发电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机制尚待建立,目前均暂定为0。皖电一期6家电厂暂根据石二厂、吴二厂的相应系数平均值进行计算。具体参数按照《关于报送燃煤发电企业参与上海市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申报电量限额中供电煤耗及环保排放系数测算的函》(沪节咨函〔2020〕365号)执行。

2.申报电量上下限

市内外非燃煤发电企业的申报电量上限与应承担市场化电量根据其年度市场化电量的未成交电量确定,分月申报电量上限根据分月计划上网或落地电量与截至当前所有交易的分月累计成交出清电量之差的占比确定(市内非燃煤发电企业的年度市场化电量视作上网口径)。市内外燃煤发电企业的申报电量上限根据相关交易规则计算得出,分月申报电量上限可根据月度最大发电能力等确定,应承担市场化电量为申报电量放大系数取1时计算得出的申报电量上限;若市内外非燃煤发电企业的申报电量上限之和超过交易规模的80%,则市内外燃煤发电企业的申报电量上限参照《关于上海市2020年有序放开发电量计划工作的通知》的剩余市场化电量规模计算。

用电侧的申报电量上限根据交易开展前上报的相关需求用电量确定,分月申报电量上限为分月需求用电量,申报电量上限为分月需求用电量之和。所有市场主体的申报电量下限均为0。

2020年补充直接交易暂不执行强制申报,根据《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沪经信电〔2018〕712号)开展交易时,涉及市内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和交易总规模计算等条款,均不包括市内燃气、生物质能发电企业。

四、组织程序

(一)入市申请

拟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分别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可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登记并申报相关材料;已在外地注册、拟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无需再次注册,相关信息由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推送至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相关企业对申报的原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进行信用承诺。

(二)资格审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提交申请的电力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电力用户名单予以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申请的发电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发电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完成公示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发布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名单。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并将通过核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及材料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市经济信息中心对售电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比对审核。

(三)注册备案与合同绑定

准入名单中的新增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已在其他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无需重复注册,但需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说明。

公示期内无异议且通过信用审核的售电公司,可代理已注册成为市场主体的电力用户。在交易开展前,双方必须确立合同绑定关系,将双方合同(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四方合同(电网企业、信用机构(市经济信息中心)、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提交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后完成合同绑定。同时应按照《上海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在进行合同绑定时主要应约定利益分配方式和偏差分摊方式等。2020年若开展售电公司参与的补充直接交易,利益分配方式可在保底方式、分成方式、保底分成方式、服务费方式这四类中任选其一;偏差分摊方式为:绑定用户承担全部超用偏差费用,售电公司承担全部偏差考核费用。售电公司与绑定用户的合同绑定期应为交易组织月次月至年末。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场交易

每次交易开展前,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市场交易公告,组织开展直接交易。具体交易方式和交易参数等在市场交易公告中予以明确,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准入范围、交易方式、交易周期、交易规模、交易价格机制、申报电量上限等内容。市场主体按照交易安排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交易。

(五)安全校核

上海电力调控中心对已达成交易提出电网安全校核意见,并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通过安全校核的市场交易结果。

(六)合同签订

各市场主体确认市场交易结果后,不再签订纸质合同。交易合同实行电子化管理,以市场交易承诺书+市场交易公告+市场交易结果共同组成交易合同。市场交易结果发布后,市场交易承诺书、市场交易公告和市场交易结果对应生成的交易合同即成立生效,对市场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其他

1.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应加强负荷预测及用电管理,按照实际需求购买电量,严格控制月度偏差电量。

2.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政策文件以及直接交易规则办理。

3.本通知印发后,请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有关各方,依据本通知尽快组织开展交易。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20年9月27日